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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、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,很容易让人们对新的生活、交易方式迅速适应并习以为常。但就在这种“习以为常”之下,公民的人脸信息、行踪轨迹、就诊病历等信息被非法获取、扩散的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。这就提醒我们,无论公民个人还是信息处理者、行政监管部门,对个人信息,尤其是敏感个人信息,都应当时刻保持足够的“敏感度”。此外,科技的应用是为了给人们带来方便,而不应是让“路”越走越窄。正如该案中铁路部门所称,除了刷脸进站,车站还保留着人工检票口。必须承认,这是一种很值得肯定的做法。
从准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坚持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;到持续整治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问题,严厉纠治文山会海、层层加码、过度留痕等问题,为基层减负;再到坚持正确用人导向,做好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工作,着力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……
“即时零售未来发展仍有很大潜力。”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认为,发展即时零售有助于加快传统零售业数字化转型,推动县域经济发展,促进消费提质扩容,增加就业渠道,加快数实融合。未来,应聚焦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,加快智慧物流新技术的应用,推动即时零售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。
债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案件是近年来金融市场中的高发类案件,引起了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。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的规制重点包括两个方面:一是虚假陈述的认定,二是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认定及分配。就虚假陈述的认定而言,核心在于明确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并在个案中予以准确识别。在本案中,认定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关键是判断发行人、承销商、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错误、遗漏或误导。就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分配而言,核心是承销商、中介服务机构对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断和分配。发行人、承销商、各中介服务机构在债券发行中的角色、职能、应尽的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、获益程度、归责原则和过错程度均有所不同,在责任分配上应当予以综合考虑。在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案件处理中,赔偿责任的分配是比违法认定更加重要、更加复杂的问题,对个案中的处理方法进行总结并以类案的方式予以推广,对于完善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价值。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,其在涉案规模、行业影响、社会影响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,应予以针对性的法律完善。